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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矿业协会章程

2024年7月12日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广西矿业协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矿业技术服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相关单位、个人自愿结成的广西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为GM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西。

第二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的宗旨是:履行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职能,在政府与会员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为矿业行业服务,为自然资源部门及涉矿政府部门服务。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选举制)。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gxky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信息交流、技能竞赛、各类技术报告评审、成果技术鉴定评优评先会展展览等;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四)根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团体标准、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劳动标准等;

(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六)法律、法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七)引导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组建专家智库,为政府及行业提供政策、管理、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单位会员为矿业企业地勘单位、矿业技术服务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四)单位会员法人资格

(五)个人会员矿业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个人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积极向本会建言献策。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劝退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产生办法,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附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会议决议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实及议题。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69人,不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理事由单位会员中产生,且为所在单位负责人;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理事单位权利和义务;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指导下,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

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

(八)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决定副秘书长秘书长选举时适用的人选;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21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选举时适用)。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聘任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并最多只能延期1届。

第三十六条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当秘书长采用聘任方式产生时,提名秘书长人选或主持公开选聘秘书长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职责。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二)在会长授权期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当常务副会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其他重要活动。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具有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 监事会每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会长、法定代表人联署,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行业培训收入;

(六)技术咨询(评审)服务收入;

(七)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十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当本会效益较好时。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六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五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一条  本会在重大活动前,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报告。

第七十二条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九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经2024712日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电话:0771-3295226  手机:0771-3295770

    邮箱:gxkyx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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