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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矿业协会章程
(2017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体团名称:广西矿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Guangxi Min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M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区性地质、矿产业社会团体,是由各种所有制地质、矿产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发展地质、矿产业服务,为地质、矿产企事业单位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与地质、矿业届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和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为基本职能,反映会员及行业诉求,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等,促进行业发展。 
一、履行行业代表职能: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和会员提供信息及咨询建议; 
(二)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 
 (三)行业维权工作。
二、履行行业服务职能: 
(一)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专业报刊和网站,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组织会员承担自治区(市、县)有关单位委托的各种课题研究任务,为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研究、咨询技术服务;
(四) 组建专家库,为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及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五)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水平等级评定、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交易会、展览会。 
三、履行行业协调职能: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二)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维护公平竞争;
(三)协助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开展行业服务管理工作。 
    四、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一)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行业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
(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行业检查,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五、依法兴办经济实体,增强协会自身发展的实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从事地质及矿产勘查、矿产开发、矿产品加工、以及与地质、矿产有关的教学、科研、设计、管理等机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缴纳会费,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有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
(二)个人会员:
凡从事地质与矿产活动具有相关职业技术资格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会员基本要求;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组织审议通过即可为本会会员;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按规定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并有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分配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单位会员基础会费标准;授权常务理事会制定或修改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和单位会员补充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和单位会员补充会费标准由所在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审查决定,由所在专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的产生,由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单位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当秘书长采取选举方式产生时,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基本管理制度;
(六)审定和授予本会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授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当秘书长采用聘用方式产生时,聘用或解聘秘书长;
(四)制定或修改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和单位会员补充会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履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部分职责:
(一)决定新增理事、常务理事;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当秘书长采用聘用方式产生时,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协会兼职领导人员及秘书处正副秘书长的待遇及奖惩制度;
(六)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批准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行业工作经验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职务,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也可由协会其他主要人员担任,但须经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当秘书长采用聘任方式产生时,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或主持公开选聘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二)  在授权期间,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三)  代表本会参加其他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不得由会长兼任,且不得来自与会长同一单位。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当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时,有权聘任或解聘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当秘书长不兼任法定代表人时,可以提请聘任或解聘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理事相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届中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监事的更换:由所在会员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理事会或监事会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和资助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自治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 5 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报自治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